公告日期
2019/07/10
公告單位

採購組

公告標題

【轉知~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政府採購法」修正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適用範圍,請全校教職員務必遵守,以免觸法!

公告內容

 

【轉知~公共工程委員會函】


「政府採購法」大幅度修法,其中第15條-修正利益迴避規定之適用對象及適用範圍,將影響各類補助款經費執行,請全校教職員務必遵守,以免觸法!
 



為完備政府採購法制,簡化採購作業程序,提升採購效能與品質,維護政府採購公平秩序,並促進產業良性機轉,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次修正條文計增訂三條,修正十八條,總計增修二十一條。(請參閱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總說明)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於108年5月22日公布修正,自108年5月24日起生效。

其中「修正條文第十五條」與本校各類補助款經費執行極有相關性,特此公告周知,敬請全校教職員務必遵守~利益迴避~規定,以免觸法!
 

政府採購法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機關首長發現前項人員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而未依規定迴避者,應令其迴避,並另行指定人員辦理。



修法補充說明:

  1. 考量「機關人員」無論業務、需求、使用、承辦及監辦採購單位之人員,含主管,對於採購有關事項,遇有利益衝突,均應迴避,爰將現行條文第二項所定「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修正為「機關人員」,以臻明確。另參酌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原定利益衝突關係,由三親等以內血親或姻親,修正為二親等以內親屬;原定「同財共居親屬」,修正為「共同生活家屬」。

  2. 機關人員」:泛指機關內與採購案件相關之所有人員,包含:業務單位、需求單位、使用單位、承辦採購單位、監辦採購單位、單位主管等。

  3. 採購有關事項」:泛指採購案之全部歷程,包含:請購、採購、招標、決標、驗收、核銷、爭議處理等。


~總務處採購組敬啟~
 

~ 總務處採購組  關心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