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職同仁大家好:
轉知~教育部109年5月18日臺教秘(二)字第1090070701號來函!
主旨:有關部屬機關(構)及各級學校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疫情,採購熱影像儀及紅外線額溫槍等防疫設備時,應確實於招標文件與相關契約,明定設備應符合醫療器材標準,並取得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請查照。
說明:依據立法院第10屆第1會期第9次會議「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增訂第9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
11條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第3項辦理。
以上來函規定,敬請各需求使用單位參辦。
若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採購組各承辦人員~
陳泠泠 分機2257
董惠禎 分機2238
莊淑芬 分機2218
陳麗娟 分機2215
丁慧芬 分機2216
總務處採購組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