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20/08/11
公告單位

採購組

公告標題

【轉知】教育部函~依「郵政法」修正條文第4條及第6條辦理,不得將郵局專營之郵件交予民營業者遞送。

公告內容

各位教職同仁大家好:
轉知~教育部109年6月23日臺教法(二)字第1090091529號來函!

主旨:郵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總統公布並於108年11月1日施行,請依法將郵政專營之郵件交由中華郵政公司遞送,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6月22日院臺交字第1090020536號函辦理。

二、檢送原函及附件各1份。(如附檔)

總務處採購組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