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20/12/14
公告單位

採購組

公告標題

【轉知】教育部函~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履約成果涉及著作權者,應於契約內合理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公告內容

各位教職同仁大家好:
轉知~教育部1091210日臺教師()字第1090177579
主旨:轉知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履約成果涉及著作權者,應於契約內合理約定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採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文化部109128日文秘字第10930485671號函辦理。
二、邇來發生藝文採購著作權歸屬之爭議問題,為保障藝文作者之著作財產權,落實尊重文化藝術創作價值,請各機關留意契約內有關著作權之規範,明定授權時效及使用範圍等,避免一昧要求藝文廠商將其著作財產權讓與機關,影響著作人權益,且不利著作之流通運用。
三、為協助各機關辦理藝文採購時對著作權約定有所遵循,文化部訂有下列法令及相關配套規範,請依個案需求配合辦理:(請詳原文內容)
四、倘若各機關辦理非屬藝文採購者,仍得視採購需求,評估有無取得著作財產權之必要,參照前述各項規範與著作權人約定權利取得或使用範圍。
五、另,機關如辦理藝文相關之徵件競賽活動,應保障參與者之著作權及創作利益,並考量後續利用著作之合法性與合理性,有利用著作情形者,以取得「有償非專屬授權」為原則,詳細內容請參閱文化部「藝文徵件活動著作權相關約定原則」。
六、前述有關著作權保障之相關規範,已公開於文化部「文化藝術採購作業專區」(網址:https://art.culture.tw),併請查察。

註:有關「藝文採購契約範本」(詳如附檔),電子檔並已登載於總務處採購組協作平台,可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敬 祝
    教 安
總務處採購組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