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
2022/08/24
公告單位

採購組

公告標題

【轉知】教育部函~為確保國家或資訊安全及採購品質,請機關落實辦理採購。

公告內容

各位教職同仁大家好:
轉知~教育部111年8月15日臺教秘(二)字第1110078362號來函!

 

主旨:為確保國家或資訊安全及採購品質,機關辦理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確實辦理並負全責一案,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原函說明,轉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8月8日工程企字第

1110100028號函辦理(如附件)。

 

其重點提醒如下:

一、兩岸尚未締結與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無論是否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機關均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產品或勞務參與採購。

 

二、機關對於廠商所供應整體採購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認不宜使用大陸地區產品項目者,請善用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之(3)載明清楚,以利廠商知悉機關要求,避免漏未規定,衍生國安或資安疑慮。

 

三、機關辦理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有關採購,請注意本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履約管理第(二十四)款訂有「本案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勾選項目。

 

四、機關於履約管理及驗收階段,請落實執行採購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及契約約定;契約訂有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人士或產品者,機關於履約及驗收時應確實查察廠商履約是否符合契約約定。

 

五、機關採購個案,縱有委託設計、監造、專案管理或代辦採購者,機關仍應負全責及承擔成敗責任,並請督導各廠商確實依約履行及負責,避免採購缺失,甚至影響國安或資安疑慮。

 


以上來函規定,敬請各單位採購承辦人參照遵辦,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本組採購人員。
 總務處採購組 敬啟